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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体育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办学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东海道16号
五、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体育学院成立于1958年,是面向全国招生的地方高等体育院校。现有22个本科专业,涉及教育学、文学、艺术学、管理学、理学、医学6个学科门类。学校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设有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全国首批体育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拥有国家级、市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现有国家级、市级一流本科建设课程47门。
体教融合特色鲜明。学校与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合作,共建了中国排球学院、中国棒球学院、中国板球学院、中国体育舞蹈学院、中国国家霹雳舞队集训基地、运动员职业发展学院和中国体操数智化训练研究中心。学校以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为目标,建有附属中专部、全国排球青训中心、中国棒球青训中心以及天津市青少年网球后备人才训练基地等5个天津市青少年后备人才训练基地,积极探索体育后备人才自主培养新模式。学生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等国内外比赛中取得多项优异成绩,相继实现金牌突破。
学校坚持服务于“一带一路”和“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与美国春田学院、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德国科隆体育大学、韩国龙仁大学等20余所国外知名高校和体育院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关系,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等海外高校开展联合培养,在天津市率先成立了“天津市留学生武术文化体验基地”,助推中华武术“走出去”。
展望未来,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发挥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将立德树人贯穿学校事业发展全过程,不断推进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加快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高水平、有特色的现代体育大学,为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贡献天体力量。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审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6年面向全国各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区、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经校本科招生委员会批准,招生计划在总计划内可做适当的调整。无预留计划。
第六条 学费标准:文科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5400元;医学类每生每学年5800元;舞蹈学、流行舞蹈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和足球运动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住宿费标准:六人间7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6年新生报到须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天津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录取工作。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九条 凡高考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执行志愿优先的院校志愿录取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
第十条 专业录取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同一投档单位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同一投档单位内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高考改革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时按照2026年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原则
一、实行高考改革省(市)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二、其他招生省(区、市),如投档分数相同,文史类专业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理工类专业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招生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区、市)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生源省份统考合格的情况下,在各省(区、市)投档考生中:
天津市考生按照体育类综合分数(市级体育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数相同时,按体育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成绩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
其他招生省(区、市)按照考生专业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含高考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区、市)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生源省份省级统考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投档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含高考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
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为舞蹈学和流行舞蹈,其中舞蹈学专业分中国舞和国际标准舞两个招考方向进行招生。舞蹈学专业中国舞方向招收舞种为中国舞、芭蕾舞、现代舞,舞蹈学专业国际标准舞方向招收舞种为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蹈招收舞种为流行舞、现代舞,不符合专业招收舞种要求的考生慎报。
若生源省(区、市)有相关规定,学校将按照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和足球运动专业招生录取原则详见《天津体育学院2026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和足球运动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高考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八条 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结合学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一、符合意见中第一部分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二、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考生,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康复治疗学、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
2.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康复治疗学、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市场营销、体育经济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
若本年度,主管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依据《天津体育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字样。对符合《天津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及我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区、市)公布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6年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us.edu.cn
E-mail: zhb@tjus.edu.cn
咨询电话:022-23012606,23015120
监督电话:022-68569106
邮编:30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