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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职业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职业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四)学校地址:
北辰校区: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
海河园校区:天津津南区海棠街雅观路21号
(五)学校概况:
学校始建于1978年,是全国最早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院校之一,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全国优质高职高专院校,2019年入选“双高计划”高水平院校A档建设单位。学校目前为“一校两区”办学格局,分北辰校区和海河园校区,下设有12个学院和2个教学部。校园规划合理,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生活便利,职业氛围突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讨论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调控等。
第八条 收费标准
现行本科学费标准:财经文法类5800元/生•年、理工农医类6300元/生•年、艺术类8000元/生•年。
现行专科学费标准:一般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空中乘务专业8000元/生•年。
住宿费:均为6人/间,10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表。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类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条 在实行顺序志愿省(区、市),遵循“志愿优先”录取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各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则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在实行平行志愿省(区、市),以所在省(区、市)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即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当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将在所有有志愿考生录取后,调整到同一投档单位内未录满专业。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省(区、市)无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如单科成绩比较后仍相同,则同时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高考艺术(美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无明确投档录取要求,则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含符合规定的政策加分)总和录取(以上录取依据成绩统称为艺术(美术)类录取成绩)。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照考生的艺术(美术)类录取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成绩相同时,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如单科成绩比较后仍相同,则同时录取。
第十五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报考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具体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空中乘务专业不单独组织考生面试或测试,请考生结合个人实际情况报考。空中乘务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新疆高中班的录取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患有以下疾病或身体条件受限者,请慎重报考。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应用化工技术、分析检验技术、化工装备技术、环境监测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生物技术。
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应用化工技术、分析检验技术、化工装备技术、环境监测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生物技术、产品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影视动画、工艺美术品设计、眼镜造型设计与工艺。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应用化工技术、分析检验技术、化工装备技术、环境监测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生物技术。
肢体残疾:烹饪工艺与营养、西式烹饪工艺。
有文身、裸露部位有明显疤痕:空中乘务。
本条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会以此作为录取限制性条件,但可能对后续专业学习和就业产生影响,请慎重报考。涉及的身体条件以考生高考体检表为参考标准。
若本年度,主管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励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转专业政策执行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构建了“奖、贷、助、偿、勤、补、免、减”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发展型学生资助体系,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职业本科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天津职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天津职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高职(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天津职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新生报到和培养阶段所在校区,以学校新生报到须知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6年天津职业大学职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或部分省(区、市)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职业大学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请谨防招生诈骗。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tjt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tjtc.edu.cn
咨询电话:022-59671666/59671777
咨询邮箱:zdzs@tjtc.edu.cn
学校地址:
北辰校区: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邮编:300410)
海河园校区:天津津南区海棠街雅观路21号(邮编:300350)
监督电话:022-5919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