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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兰州文理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兰州文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兰州文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兰州文理学院;英文名称:Lanzhou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院校标识码:4162011562;上级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400号。
第五条 学历与学位规定: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兰州文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简介
学校前身为1950年兰州工农速成中学,经1962年改建甘肃教育学院、2001年与甘肃联合大学合并等发展阶段,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设为兰州文理学院,2017年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19年通过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25年通过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是甘肃省应用型转型发展重点高校,甘肃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北京理工大学、兰州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口支援高校。
学校坚持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服务文旅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积极构建“学校有特色、专业有特点、学生有特长、服务有特效”的办学格局。现设14个二级学院,41个本科专业,建成文、艺、管、工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曲表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广播电视工程、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等全省唯一的特色本科专业,建有中国语言文学、旅游管理、化学3个省级重点学科,环境设计、新闻学、数字媒体技术、旅游管理、视觉传达设计5个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6门国家级一流课程,8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32门省级一流课程。学校现有专任教师693人,博士219人,占比31.60%;正高112人、副高257人,高级职称占比53.24%;拥有全国“最美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中国戏剧“梅花奖”、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十大陇人骄子”等荣誉获得者,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科领军人才、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教师队伍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文旅部“青年拔尖人才”,甘肃省领军人才、“四个一批”专家、陇原青年人才等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人才50余人。推荐优秀学生前往北京理工大学、兰州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对口支援高校交流学习,赴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亚美尼亚、摩尔多瓦等国留学。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确保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近年来在校生表现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等情况,依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考往年来源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及甘肃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位次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招委会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在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考试院的监督下,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肃省教育厅《202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阅学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对加分投档考生的处理: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不设置专业级差,根据生源省份提供的投档成绩,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提供同分排位的省份执行同分排位规则,未提供同分排位的省份,依次比较考生的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以专业组为投档单位进行招生录取的省份须在同组内专业进行调整);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中高职贯通培养招生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依次排序确定。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非外国语言类专业的考生,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七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语口试与否,参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普通类招生根据专业性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文史类、理工类招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首选科目物理、历史分类招生。学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历史类/物理类兼收,录取方式按照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相关政策实施。录取时,根据艺体类考生综合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当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高低,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投档。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条 录取全过程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环节如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均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录取结果将按规定及时在有关媒体和我校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以及单科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参照相关规定,从录取、学习、从业和未来发展的角度考量,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前教育等;
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等;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2026年面向甘肃省投放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列建档立卡专项计划、省列革命老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和中职对口招生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新疆招收内地高中班。具体政策按照相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根据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学生入学时应缴纳学费、住宿费。学校宿舍均在校内,6—8人/间。
本科学费标准: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济学类专业4800元/学年;法学类专业4700元/学年;教育学类专业4700元/学年;文学类专业4700元/学年;理学类专业5200元/学年;工学类专业5600元/学年;管理学类专业4600元/学年;艺术学类专业8100元/学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办学)9500元/学年(详见甘发改价格〔2020〕855号、甘发改价格函〔2024〕26号)。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分别上浮不超过10%、8%。我校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5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兰州文理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上浮学费专业一览表
序号 | 专业名称 | 学科 门类 | 现行标准 (元·年) | 文件标准 (元·年) | 计划 执行标准 | 备注 |
1 | 环境设计 | 艺术学 | 6500 | 8100 | 8900 | 国家级一流专业 |
2 | 视觉传达设计 | 艺术学 | 6500 | 8100 | 8900 | 国家级一流专业 |
3 | 旅游管理 | 管理学 | 3800 | 4600 | 5000 | 国家级一流专业 |
4 | 新闻学 | 文学 | 3800 | 4700 | 5100 | 国家级一流专业 |
5 | 数字媒体技术 | 工学 | 4700 | 5600 | 6100 | 国家级一流专业 |
6 | 汉语言文学 | 文学 | 3800 | 4700 | 5000 | 省级一流专业 |
7 | 音乐表演 | 艺术学 | 6500 | 8100 | 8700 | 省级一流专业 |
8 | 应用化学 | 理学 | 4300 | 5200 | 5600 | 省级一流专业 |
9 | 电子信息工程 | 工学 | 4700 | 5600 | 6000 | 省级一流专业 |
住宿费标准:700-900元/学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后按相应标准收取。
以上现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财政厅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专业条件复查、报考条件复查及考生档案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以及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七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一年级学习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换专业,具体细则按照《兰州文理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执行;部分优秀学生可选派前往北京理工大学、兰州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著名高校交流学习,享受与交流学校学生同等待遇的校内资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学校相关工作制度执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录取入学新生,在报到时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兰州文理学院官网:https://www.luas.edu.cn
兰州文理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luas.edu.cn/
咨询电话:(0931) 8275450 邮编:730010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兰州文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个人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兰州文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