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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202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内蒙古工业大学,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内蒙古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学校校址有:
新城校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
金川校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工业园区
准格尔校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
康巴什校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常务副校长、分管副校长和教学副校长任副主任,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本校分省招生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控制分数线,结合考生成绩择优录取。
1.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规则: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同一专业组内考生以投档分(含高考加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专业组内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2.实行“专业+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规则: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以投档分(含高考加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未录取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
3.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规则: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以投档分(含高考加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我校校企合作办学各专业及方向原则上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应试语种为英语。报考其他非外国语言类专业的考生不限应试语种。我校专业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公共外语课开设英语、日语、俄语三种语言教学。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我校地质工程、生物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与制药类(含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制药工程、能源化学工程)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我校学费、住宿费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监制的收费公示清单所列标准。
(一)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文学类、法学类4200元/学年;经济学类、管理学类4400元/学年;工学类、理学类4600元/学年。
(二)民族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历史类(专项类)4200元/学年,物理类(专项类)4600元/学年;民族班专业学费执行对应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三)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8600元/学年。
(四)校企合作专业学费:10000元/学年。
(五)住宿费标准:六人间1000元/学年;四人间1100元/学年。
第二十条 康巴什校区招生事宜:我校新能源学院在康巴什校区办学,新能源学院学生在康巴什校区就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内蒙古工业大学网址:http://www.imut.edu.cn/
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网址:http://zsb.imut.edu.cn/
奖贷助学金政策网址:http://www.career.imut.edu.cn/
电子信箱:zsb@imut.edu.cn
咨询电话:0471-6576346
监督电话:0471-6576029
电话接听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咨询等相关工作,请考生及家长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招生政策、咨询相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