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文件精神,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工程学院 学校标识码:4165010994
第三条 新疆工程学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教育厅主管的普通本科院校,坐落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2016年学校被列为国家应用型转型试点高校。学校占地面积近2000亩,校舍面积37万多平方米。学校秉承“艰苦奋斗,无私奉献,求真务实,负重致远”的“矿山魂”精神,培植了“知行统一,追求卓越”的校训,逐渐发展成为了一所以推进能源资源、安全应急、低空经济为办学特色的应用型大学。
第四条 学校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对新生的录取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主校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创路1350号
南昌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236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结果等,并对本专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新疆工程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新疆工程学院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编制、录取批次设置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法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录取计划已满额时,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依上述规则进行调配和退档的考生,学校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七条 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传统高考省份: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依次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依次排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第十八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投档规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高考附加分: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建议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飞行技术”“飞行器运维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因实际就业工作岗位特殊要求,建议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2026年“化工与制药类”(0813)学科按大类招生和培养:涵盖化学工程与工艺(081301)、材料科学与工程(080401)、环境科学与工程(082501)、精细化工(081308T)、能源化学工程(081304T)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应满足以下要求:普通类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单列类(选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二十三条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考成绩录取,报考考生当年艺术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格线要求,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出现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排序规则的,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录取,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排序规则的,优先录取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至本科数字媒体艺术、化工与制药类、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精细化工、能源化学工程、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和专科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至本科数字媒体艺术、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人工智能、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冶金工程、飞行技术、飞行器运维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和专科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本科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飞行技术、飞行器运维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和专科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消防工程专业对视力不做限制要求。
第二十五条 飞行技术专业考生须符合招收商用飞行学员的身体条件、心理品质条件和政治条件: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身高168cm(含)-185cm(含),体质指数BMI18.5(含)-24(含),无“O”、“X”型腿;屈光度(等效球镜)不应超过-4.50D~+3.00D范围;散光两轴相差不应大于2.00D,屈光参差不应大于2.50D,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E字表4.0或C字表0.1,如做过角膜屈光手术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如考取飞机私用驾驶员执照需达到民航II类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及以上,考取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需达到民航I类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入学后3个月之内学院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核;心理健康,满足飞行职业要求,并须参加招飞体检中心心理健康评定;政治条件参见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新疆工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简章要求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发改收费[2025]191号、330号)和《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28号)文件要求执行。
(一)普通本科专业学费:
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专业:4000元/生•学年
理学、工学专业:4500元/生•学年
(其中: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合作办学专业学费:8500元/生•学年;
飞行技术、飞行器运维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
艺术学专业:7800元/生•学年。
(二)专科专业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生•学年
(三)住宿费:600元/生•学年(8人间)
800元/生•学年(6人间)
1000元/生•学年(4人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专升本新生报到资格审查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通知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于第一学年末申请转专业,具体条件和程序参见《新疆工程学院转专业管理规定》。飞行技术、飞行器运维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学生仅限转入航空产业相关普通本科专业;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专业学生仅限转入信息产业相关普通本科专业。
第三十二条 专项计划(专升本计划、应用型本科“3+2”联合培养计划、人民警察子女计划)考生,入学后及在校期间,一律不得申请调整学校和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学校学业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龙软科技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学校设置临时困难补助、伙食补助、新生冬衣补助、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
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工程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创路1350号
邮政编码:830023 咨询电话:0991-7977269
传 真:0991-7977108 网址:http://www.xjie.edu.cn
电子邮箱:zsjyc@xjie.edu.cn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991-7977126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