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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塔城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城职业技术学院(Tache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校标识码:4165014740。
第三条 塔城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建校,是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秉承“崇德精技、知能兼隆”的校训,坚守“自信、奋进、严谨、创新”的校风,建设发展成为治理高效、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学校。学院占地面积1320亩,现有3个校区(分别为主校区、师范校区、乌苏校区),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学院获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塔城地区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辽宁省先后选派三批51人次高校团队“组团式”对口支援塔城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专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一般学制3年,职本联合培养专业学制5年。
第六条 塔城职业技术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 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九条 在自治区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学院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塔城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级差;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进档考生如所报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同意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考生分数和空缺专业计划数依次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1)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未进行高考改革省份,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排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排序。
(2)三校生升高职考生,按语文、数学、政治理论依次排序。
(3)音乐表演专业为艺术类专业,需达到自治区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统考专科合格线,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艺术类专业统考、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四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可以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到美容美体艺术专业(550111)、畜牧兽医专业(410303)、畜禽智能化养殖专业(410307)、护理专业(520201)、学前教育(570102K)。
2.肢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
第十八条 由于教育类专业及艺术类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有大面积文身的,应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报到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以下方面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办学地点
主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迎宾路33号;
师范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伊宁路243号;
乌苏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南区汉江路612号。
第二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
学费标准:艺术类专业学费为3500元/年,理工类专业学费3300元/年,医学类专业学费为3500元/年,财经类专业学费2900元/年,文科类专业学费2900元/年。职本联合培养3+2专业前3年按学院对应专业收费标准收费,后2年按本科院校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
住宿费标准:6人间600元/学年、4人间800元/学年。
如有调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情况
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助学金、高校伙食补贴、学院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时,学院还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以满足广大学生的需求。
第二十五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经技能鉴定合格,颁发信息产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相应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升学途径
学院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方案》要求,参加当年度专升本招生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院校学习。
第二十八条 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迎宾路33号
邮编:834700
学校网址:https://www.xjtcvtc.cn/
招生咨询电话:0901-6161857
电话咨询时间:10:00—13:00,16:00—19: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塔城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