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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做到依法招生,规范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喀什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主管部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三)业务指导和监督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五)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六)学院国标代码:4165014824
(七)学院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浦东大道38号
(八)学院基本概况:
喀什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教育部备案,由上海市全方位对口帮扶援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学院坐落在喀什地区莎车县,这里既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枢纽、中巴经济走廊和中吉乌铁路的国内起点,亦是一座融历史人文与自然景观于一体,汇聚国内与中亚南亚多元文化的历史文化名城。深厚的历史底蕴与现代的创新活力在此交相辉映。学院占地1168亩,初步规划校舍32万㎡,现已建成综合大楼、机电实训楼、汽车实训楼、电子信息实训楼、继教学院、图文信息中心、学生宿舍、餐厅等20余万㎡校舍,购置价值近亿元的教学科研实训仪器设备近6000台件。学院地理位置独特、风景优美怡人、设施完备齐全,规划设计中融入上海与国内多所著名高校元素。有1:1复制上海交通大学院门,古风浓郁并蕴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交大门”;有建筑外墙立面采用上海复旦大学独特红色的“复旦红”,低调有底蕴而不显奢张;有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主楼建筑风格,气势雄浑的综合大楼和两个工字型裙楼的“工大工”,凸显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理工办学特色;有依照上海海关钟楼设计建造,每到整点准时播放《东方红》雄浑乐曲传送四方报时的“海关钟”。学院办学前景广阔、实力雄厚,有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电力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健康医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等11所本科院校,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院、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南湖职业技术学院、上海闵行职业技术学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等11所高职院校,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2所广东高校,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2所疆内院校,以一校一策、“院包系”等方式开展全方位对口帮扶。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业教师211名,其中博士6人、硕士69人,正高职称6人、副高31人。学院每年面向全国广纳数十名银龄教师专家亲自登台授课,上海对口帮扶院校每1.5年轮换选派16名专家教授驻校帮扶,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丁晓东亲自担任学院名誉院长,疆内外20余所知名高校、教科研部门深度参与学院高质量发展顶层设计、内涵建设、教学科研各项工作,共襄教育盛举。学院积极抢抓国家重点支持南疆高等教育发展的大好时机,正全力汇合国内各方人才智力、聚集丰厚的办学资源,强化内涵建设发展,厚植办学底蕴,为培育新时代强国英才注入强大动力。
2026年设置26个招生专业(护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智能医疗装备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智能建造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智能焊接技术、供用电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跨境电子商务、视觉传达设计(艺术类)、智能物流技术、供应链运营)。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各系部、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同时指定纪检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专业、计划数、选考科目要求(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等详见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制三年。学费: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艺术类)5500元/生/学年;护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智能医疗装备技术专业3900元/生/学年;建筑工程技术、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智能建造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智能焊接技术、供用电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3300元/生/学年;跨境电子商务、智能物流技术、供应链运营专业3000元/生/学年。住宿费:800元/生/学年。(以上如有变动,以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核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按照“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院调档要求的专科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学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未进行高考改革省份,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排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排序。
第十一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报考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考生需参加2026年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学院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也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校考成绩。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加分)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及同分考生排序规则,均参照生源所在省(区、市)对应专业的综合分计算办法与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凡是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体检,学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录取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录取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艺术类专业。
第十五条 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社会慈善公益企业(机构)奖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新疆招生网、咨询电话、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微信公众号:喀什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电话:座机:0998-6618800
邮政编码:84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