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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喀什大学,学校标识码:4165010763。
第三条 学校设有高台校区(喀什市恰萨街道学院路29号)、新泉校区(喀什市学府大道380号)和东城校区(喀什市城东大道200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 喀什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预防医学、建筑学、临床医学专业学制为五年)。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结果,并对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对招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公平公正、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以及在按本章程规定同分排序后仍无法区分时,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四条 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的专业,通过征集志愿录取仍然无法完成的,学校将未完成的计划统筹调整到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在教育部领导下,学校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调档比例一般为100%,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份公布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份公布计划的105%以内,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体检结论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和照顾政策,并按相应分值执行。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对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满足所报专业对单科成绩、外语语种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有明确的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学校按其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选考科目要求为“物理”的专业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成绩;选考科目要求为“历史”的专业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成绩;选考科目为其他类型的专业依次参考为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文史类依次参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成绩,理工类依次参考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成绩。
若按上述规则排序后投档成绩仍相同且无法区分时,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按本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以下专业的考生,须满足相应专业对高考单科成绩或外语语种的要求。若考生单科成绩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同一批次、同一科类(或选考科目组)内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优先调剂至符合该专业单科成绩及体检要求的专业;如无符合条件的专业可调剂,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学校在本科公共外语教学中,仅开设大学英语、俄语和日语课程,请非上述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所有报考英语(050201)、翻译(050261)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类型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或综合科目)总成绩。若按上述顺序仍无法区分,则参照本章程第十三条关于预留计划的规定处理。
学校音乐学专业省统考子科类方向为音乐教育类(声乐、器乐)、音乐表演类(声乐、器乐);舞蹈表演专业省统考子科类方向为中国舞、芭蕾舞、现代舞。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类型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高考文化课成绩×50%+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专业统考成绩满分)×50%。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或综合科目)总成绩。若按上述顺序仍无法区分,则参照本章程第十三条关于预留计划的规定处理。
体育教育(校园足球方向)专业报考无高中体育专项限制,凡符合招生条件的体育类考生均可报考,入学后统一开展足球专项培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专业(类)特点,特别需要指出:
1.轻度色觉异常(色弱)者不予录取的专业: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生物科学类、医学类各专业,心理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园艺、植物保护、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色盲)者不予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1条(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地理科学、应用物理学、交通运输、设计学类各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以上第1条(色弱)、第2条(色盲)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以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内,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录取条件进行调剂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专业调剂时,不再另行征求考生意见。
第二十五条 足球运动专业(040214TK)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考生若已被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第二十六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按照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及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按照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发改收费〔2025〕191号”和“新发改收费〔2025〕330号”文件收费,2026级新生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1.文科类专业4000元/生/学年:文学(不含外语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不含体育学)、管理学;
2.理工类专业4500元/生/学年:理学、工学、农学;
3.医学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
4.艺术类专业7800元/生/学年;
5.体育类专业4200元/生/学年;
6.外语类专业4900元/生/学年。
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二)住宿收费标准:
1.四人间:1000元/生/学年;
2.六人间:800元/生/学年。
第三十三条“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招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生咨询和监督电话
招生咨询电话:0998-5816008、5816021
监督电话:0998-2899055
学校网址:http://www.ksu.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址:
https://xgb.ksu.edu.cn/zsgz.htm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或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学校将相应制定录取办法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喀什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